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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审理犯罪案件司法解释,明确“数量大”“情节严重”等定罪量刑标准

2016年4月7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即将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有关情况。

    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在于综合治理。2015年,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教活动,推动了人

民法院禁毒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一是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有利时机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同时也更加注重日常禁毒法制宣传,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

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教活动。二是进一步突出宣传教育重点,紧紧围绕青少年群体和合成滥用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涉毒高危群体自觉抵制的意识

和能力。

    三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全社会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犯罪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

制定《解释》的背景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较好地解决了部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对规范犯罪案件办理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此后,随着我国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出现了较多

新的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近年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多部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除2008年和2015年分别印发了两份规范犯罪审判工作的会议纪要外,还先后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

定了有关惩治物品犯罪和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犯罪的多部指导文件,有力促进了犯罪的审判规范化建设。同时,也逐步将制定新的犯罪司法解释工作提上日程。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禁毒工作。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

、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这两份文件均明确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统一和规范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经过多年来的司法经验积

累和调查究,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确保依法从严惩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相关职能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制定了《解释》。

《解释》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当前,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犯罪高发、多发,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解释》以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对、贩卖、运输、制造等各类严重犯罪,以及

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实施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同时,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更好地分化瓦解犯

分子,对其中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体现了从宽处理。

  《解释》共15条,共涉及十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解释》对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犯罪法律

适用问题作出新规定,对原有规定中不适应当前犯罪形势发展的内容作了修改,同时也吸收了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解释》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在于:

    一是明确或者下调了部分新类型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等12种新类型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的定

罪量刑数量标准,为实践中相关犯罪的打击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从严惩治新类型犯罪。

    二是配合刑法修订加大了对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近年来,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的情况在我国较为突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物品犯罪的精神,《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以体现对物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强化对犯罪的源头惩治。

    三是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提供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四类犯罪的定罪标准;

规定了、贩卖、运输、制造罪,非法持有罪,包庇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六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非

法生产、买卖、运输物品、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为各类犯罪的定罪和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此外,《解释》还对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的认定,以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认定,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等其他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总的看,《解释》较为有效地解决了犯罪审判中的一些亟待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