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网约车管理办法施行,严把网约车司机和平台准入“门槛”;国家卫生计生委新规要求完善医疗安全管理,明确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这个11月,一批即将施行的民生新规,让法治愈发完善,让生活更加安心。
有犯罪等记录
不得驾驶网约车
11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网约车”这一新兴的出行方式自此进入法治轨道。
根据办法,网约车司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和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人、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并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人、约车人和乘客等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这些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要求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要纳入中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办法规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办法强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等。
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主体
进一步明确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办法明确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等。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同时,要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企业虚开机动车销售
将被列入“黑名单”
针对一些人利用部分地方无法即时查询异地机动车销伪,跨省虚开假机动车销售的问题,国家税务局决定,自11月1日起实施违规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虚开机动车销售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这份《关于实施违规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机动车企业如果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两次以上,或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机动车销售统一的同时,再其他增值税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两次以上,或违规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的,将被列入“黑名单”。